办事指南

 进口废物原料场景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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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内容

 

检验检疫许可证审批(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

受理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

办理依据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201112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

摘要: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第四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

   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总局公告2009年第98号)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负责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检验检疫许可证审批(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

受理机构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办理依据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201112号令,《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

摘要: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第四条:“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

   2、《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装运前检验

受理机构

指定的境外装运前检验机构

办理依据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

摘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第二十九条:废物原料进境前,国外供货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申请装运前检验。”

入境口岸报检

受理机构

黄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所需材料

除提供通常规定的必要单证外,还需提供《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书》或《进口废物作原料利用环境风险报告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

办理依据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

摘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第三十五条:“进口废物原料运抵口岸时,国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接受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

卫生除害处理\现场检验检疫

 

卫生除害处理

卫生除害处理

配合卫生处理单位进行卫生除害处理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进口废旧物品卫生处理规程》(卫检海字〔1997〕第390号)

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十条:“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在到达口岸的时候,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卫生检疫机关对入境、出境的废旧物品和曾行驶于境外港口的废旧交通工具,根据污染程度,分别实施消毒、除鼠、除虫,对污染严重的实施销毁。”

现场检验检疫

现场检验检疫

配合查验科室进行检验检疫

结果处理

1、未发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可领取《入境货物通关单》。

2、经环保项目检验检疫不符合进口废物原料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领取环保项目不合格的《检验检疫证书》,货物移交海关、环保部门处理。

3、经品质、重量等项目检验不符合合同或标准要求的,领取品质证书或鉴定报告,可向合同卖方交涉。

4、经卫生或动植物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处理。

办理依据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入出境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SN/T 1254-2003);《进口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GB16487-2005和相应的进口可利用废物原料检验规程SN/T1791-2006

摘要:《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19号)第三十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及检验检疫规程在入境口岸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环保项目检验等项目的检验检疫。”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SN/T 0570-2007

《进出口商品数量重量检验鉴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2007103号令

广东局进口废物原料作业指导书V4.0(内部规定,不公开)

出证放行

办理时限

 

办理依据

国家质检总局119号令第三十八条

政策法规

在政策法规文件夹中上报与该场景相关的且只与该场景相关的法规和办理依据

 

常见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