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卫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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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指南

业务名称

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签发

受理机构

黄埔局船舶检疫科

服务对象

取得相应资质并在黄埔局船舶检疫科通过备案的船舶代理公司的船舶

申报范围

航行或者停留于黄埔口岸的国际航行船舶、海峡两岸直航船舶以及不属于我局各办事处监管的航行港澳小型船舶。

申报资格

船舶代理公司应具备相应资质并在黄埔局船舶检疫科通过备案。

申报条件

船舶代理应向检验检疫部门提出业务申请,根据船舶类型、靠泊时间、在港作业计划等情况合理安排检查时间和地点。办理《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一)空舱(二)舱内虽然装有压舱物品或者其他物品,但是这些物品不引诱鼠类,放置情况又不妨碍实施鼠患检查。对油轮在实舱时进行检查,可以签发免予卫生控制证书。

申报材料

《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1、《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申请书》,2、船舶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
《交通工具卫生证书》:1、《船舶卫生检查申请书》,2、船舶饮用水水质检测报告。

联系人

船检科外勤检疫人员

联系电话

020-82270360

政策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2.质检总局第38号令:《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表格下载

1.船舶免予卫生控制措施证书/船舶卫生控制措施证书申请书

2.船舶卫生检查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