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进境粮谷实行检疫审批制度。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签订粮谷贸易合同前,按规定程序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一)进境粮谷加工、储存企业应符合《进境粮谷加工储存企业考核要求》(见附件)。初次申请许可证前,粮谷加工、储存企业及相关场所应经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和广东局主管部门考核备案。 (二)再次申请许可证的,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出具考核报告,并对上一次进境粮谷的加工、储存情况出具核销报告 备注:具体办理程序详见广东局(http://www.gdciq.gov.cn/)和广州局(http://www.gz.gdciq.gov.cn/)网站,或直接咨询广东局动植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