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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植物、植物产品检验检疫特别要求

2015-06-29

* 下列种类的植物产品进境前须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果蔬类、烟草类、粮谷类、豆类、薯类、饲料类及植物栽培介质等(详见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2年第2号、2003年第43号),《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向广东局申请办理,植检处负责初审考核工作。

* 种子苗木或生长介质进口单位、种植场及存放场所须取得检疫备案登记资格,检疫备案登记向广东局申请办理,植检处负责初审工作;农作物种子(苗)进境前须取得农业部门的《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苗)审批表》;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进境前须取得林业部门的《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

* 带树皮原木进境前须在境外进行除害处理,并在输出国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除害处理详细情况。

* 货物木质包装须在输出国家或地区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经港澳地区中转进境的可向国家质检总局认定的港澳地区检验机构(中检公司)申请进行除害处理并加施IPPC专用标识或者出具证明文件;无木质包装的可向港澳地区中检公司申请确认并出具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