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备案原则
检验检疫部门:
依法行政,程序公开,上网公示,公平公正。
申请备案企业(进口水果代理商/收货人):
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据实填报,平等竞争,自觉维护行业秩序。
二、备案申请条件
(一)备案代理商/收货人有自有或长期租赁冷库(不能以零担寄存方式寄租),冷库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位于进境口岸所在检验检疫机构辖区内,交通、运输便利。
2、库容:水运的,1000吨以上;空运的,100吨以上。
3、库区远离污染源,周围环境清洁卫生,无有碍食品卫生的区域,区内路面平整、易冲洗、无积水。
4、库内地面平整、无积水并保持清洁;布局合理,不存放有碍卫生的物品;库房密封,有防虫、防鼠、防霉设施;定期消毒,定期除霜。
5、设有温度自动记录装置,配备经校准非水银温度计;冷藏温度可达拟进口水果的最适贮藏温度,温差不超过1℃。
6、库区装卸场所、库门等关键点具备视频监控设施。
7、建立有与进口水果相关的冷库防疫制度、货物溯源管理制度以及防疫消毒和出入库记录等。
(二)备案代理商/收货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了解进口水果检验检疫相关规定和要求,自觉接受、配合检检验疫机构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承诺一旦发生违法违规事件,导致严重后果的,企业及法人自动退出水果进口行业。
2、提供的材料真实、齐全、有效。
3、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农产品(含水果)进口业务,并在有效期内,注册资金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建立并有效实施进口水果质量安全管理和溯源制度。
5、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销售渠道。
6、诚信经营,三年内无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三)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施检人员与实验室配置、码头站场硬件设施等条件应满足开展新增进口水果业务需要。当进境口岸现场条件不能满足接纳新增进口水果业务时,监管部门可征询企业同意后推荐到广东局辖区其他口岸进口。
检验检疫部门鼓励申请办理进口业务企业,根据广东局辖区现有口岸进口与备案公司数量情况,综合考虑查验与通关速度等因素,择优选择进口口岸。
三、备案与监管程序
1、向拟进境口岸所在地分支检验检疫局提交《进口水果代理商/收货人备案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包括:
1)代理商/收货人与冷库签订的存放合同或协议(复印件),相关冷库照片;
2)冷库相关营业执照复印件,冷库防疫制度、货物溯源管理制度以及防疫消毒和出入库记录表。
3) 代理商/收货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企业(国税、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进口水果质量安全管理和溯源制度。
上述材料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提交时交验原件。
2、分支检验检疫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冷库进行现场考核。符合要求的,在《申请表》加注意见、填写《进境水果存放冷库备案现场考核记录表》后上报广东局;不符合要求的,向代理商/收货人说明不符合情况,并退回申请材料。
3、广东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必要时对冷库进行现场抽查、对代理商/收货人了解掌握进口水果检验检疫相关规定和要求的情况进行考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不符合要求的,说明原因。
4、因违规被取消备案资格的企业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5、两年内在所备案口岸无实际进口的,取消备案资格。
第一步:申请单位资格审核
用户须填写《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单位登记表》,并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第二步:电子密匙的申请与注册
1、电子密匙的申请:请到信城通主页(http://www.itownet.cn/)查看“数字证书申请”,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信城通在收到相关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寄出电子密钥及发票。有任何问题致电:400-610-9933/020-38477000-813。
2、业务注册:用户须填写《申请用户电子帐号注册表》,并持电子密钥至广东检验检疫局动植处,进行注册工作。可与申请单位资格审核材料一并提交,同时办理。
第三步:查看产品分类
自2015年7月1日起,进一步简化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批须提交的材料。
A类:陆生动物;水果;粮食。
第四步:提交电子申请表
1、《审批系统》网上提交《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单位插入数字证书(KEY)并进入http://www.itownet.cn页面,点击左下方企业申报下的动植检许可证申报,登录后即进入《审批系统》,按要求完成相关信息的录入后提交给广东局动植处。
第五步: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1)提交电子申请表5个工作日内,向广东局动植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动植物监管处电子申报呈批表》;
(2)根据不同产品要求提交书面随附资料。
《批次清单》格式要求与上传随附资料格式相同,有申请企业印章。
第六步:总局审核与批准
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后,申请人可在《审批系统》查询已获批准许可证相关情况。
第七步:许可证领取和报检
1、企业在报检前须在《审批系统》的核销管理界面输入该批进口核销数量,然后打印《报检预核销单》并加盖印章报检。核销数量输入有误可在递交《预核销单》前自行修改,或致电北京信城信(4008108188)寻求技术支援。
2、对少数输出国官方有要求,企业有需求,仍需提供纸质许可证的,申请人到广东局动植处凭以下证件领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详细内容及相关表格详见链接:http://www.gdciq.gov.cn/Pages/Scene?Identity=14
1. 受理报检
1.1 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的单证资料
1) 入境货物报检单
2)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3) 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以下简称植检证书),经香港、澳门地区中转进入内地水果还须分别提供由“中国(香港)检验检疫有限公司”及“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澳门分公司”(以下简称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出具的确认证明文件。
4) 产地证书
5) 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及发票
6) 提单或装箱单
7) 代理报检委托书(仅适用于代理报检时用)
1.2 受理报检评审
2.2.1 按检务规定审核报检单证的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
2.2.2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植检证书、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出具的确认证明文件(经港澳中转时)必须提供原件,必要时需进行验证。
2.2.3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贸易合同三者的收货人必须一致。
2.2.4 植检证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ISPM第12号《植物检疫证书准则》的要求;
(二)用集装箱运输进境的,植检证书上应注明集装箱号码;
(三)进境水果植物检疫要求。
2.2.5 经港澳中转进入内地的,要核对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出具的确认证明文件(正本)与传送信息是否相符。
2.2.6 经审核,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接受报检。否则,不予受理报检。
1. 现场检验检疫
1.1 制定检验检疫方案
3.1.1 审核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检疫要求在合同中是否得到落实。
3.1.2 根据国家植物检验检疫规定及输出国家或地区疫情发生情况,制定检验检疫方案。
3.1.3 确定现场检验检疫时间、地点、人员。
1.2 核对货证
3.2.1 用集装箱装运的,集装箱号码应在植检证书上注明。
经香港、澳门中转的,应核对集装箱的封识号是否与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上的一致。
3.2.2 水果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
核对植物检疫证书和包装箱上的相关信息及官方检疫标志;
包装箱上须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包装厂名称或代码;
有特殊要求的,参照进境水果植物检疫要求。
3.2.3 开箱核查水果的种类和数(重)量。
经港澳中转进入内地的,要核对货物是否与港澳地区检验机构出具的确认证明文件内容相符。
1.3 冷处理核查
如有冷处理要求的水果,由经冷处理培训合格的检验检疫人员,按以下冷处理要求进行核查。
3.3.1 须查冷处理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3.3.2 果温探针安插的位置须符合附件1要求;
3.3.3 对果温探针进行校正检查(方法见附件2),是否符合要求;
3.3.4 判定冷处理有效性。
1.4 查验
3.4.1 运输工具及装载容器的查验
检查装运水果的集装箱、汽车或船舶上是否有土壤、幼虫或虫蛹。
3.4.2 包装材料查验
1) 带木包装或其他植物性包装材料的,按相关规定实施检疫。
2) 检查包装箱箱体内外有无虫体、霉菌、杂草、土壤、枝叶及其他污染物。
3.4.3 水果查验
1) 大船运输的,分上、中、下三层边卸货边检查。在上层检疫得出结果后方可卸货。
2) 集装箱装载运输的水果,须卸出,以供检验检疫人员查验和抽样。
3) 按随机和代表性原则多点抽样检查。每一独立运输工具(如集装箱、车辆、船舶等)、每一水果品种抽查件数和取样数量按下表的规定执行。查验发现可疑疫情的,适当增加抽查件数。
水果总数(件) | 抽查数量(件) | 取样量(公斤) |
≤500 | 10(不足10件的,全部查验) | 0.5-5 |
501-1000 | 11-15 | 6-10 |
1001-3000 | 16-20 | 11-15 |
3001-5000 | 21-25 | 16-20 |
5001-50000 | 26-100 | 21-50 |
>50000 | 100 | 50 |
逐个检查水果是否带虫体、枝叶、土壤和病虫为害状。重点检查果柄、果蒂、果脐及其他凹陷部位。
4) 果实有无实蝇类、鳞翅目昆虫虫体(卵、幼虫、蛹及成虫)及其为害状,如虫孔、褐腐斑点、斑块、水渍状斑、边缘呈褐色的园孔,手持果实有无海绵状感觉。
5) 果实有无其他害虫如介壳虫、蓟马、蚜虫、瘿蚊、螨类等以及虫孔、变色、凹陷、突起、流胶等为害状。
6) 果实是否有霉变、腐烂、畸形、变色、斑点、波纹等病害症状。
3.4.4 现场剖果
1.4.1.1 对抽查的水果现场剖果检疫。
1.4.1.2 剖果数量
每一独立运输工具、每一水果品种按下表的规定进行剖果,首先剖检可疑果。发现有可疑疫情的,适当增加剖果数量。
水果个体大小 | 剖果数量 |
个体较小的水果,如葡萄、荔枝、龙眼、樱桃等 | 抽查 每一抽查件数不少于0.5公斤 |
中等个体的水果,如芒果、柑桔类、苹果、梨等 | 每一抽查件数不少于 5个 |
个体较大的水果,如西瓜、榴莲、菠萝蜜等 | 按每一独立运输工具,每批不少于5个 |
香蕉 | 总件数5000件以下的,不少于5公斤; 总件数大于等于5000件的,不少于10公斤。 |
1.4.1.3 剖果后仔细检查果实内有无昆虫虫卵、幼虫及其为害状、有无霉变。
1.5 查验发现有害生物或可疑疫情的,对有害生物及疑受为害的果实、包装箱及装载的运输工具进行拍照或录像。
1.6 送检
3.6.1 填写送样单,将抽取的代表性样品及查验发现的可疑病虫果及虫体、杂草、土壤、枝叶加贴标识,分别送实验室作安全卫生项目检验及有害生物检疫鉴定。
3.6.2 根据日常实验室对安全风险监控项目的检验结果,对于来自同一国家或地区、同一加工厂水果,可适当调整送检频率及需要监测的安全卫生项目。
1.7 未完成检验检疫的进境水果,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场所,不得擅自移动、销售、使用。
1.8 根据水果实际进境的品种和数(重)量,对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进行核销。
2. 实验室检验检疫
2.1 检疫
4.1.1果实表面及剖果检查:实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对果实表面及内部有害生物及其为害症状进行细微检查。必要时借助高倍显微镜。
4.1.2饲养或培养检查
1) 对暂时无法鉴定的昆虫卵、幼虫、蛹以及病原微生物等有害生物,根据其生物学习性提供适宜条件进行饲养或培养。害虫的饲养最好在原果实上进行。
2) 对暂时无法确定是否带病虫的可疑水果,应留置培养,作进一步观察。
3) 对在现场或实验室检疫中发现的各种虫体、病菌、杂草按有关程序或标准进行鉴定;所在实验室不能确认的有害生物,应及时送上一级实验室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实验室鉴定。留存所截获的有害生物标本。
2.2 检验
4.2.1 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见本手册第五分章第二节)实施有毒、有害物质如重金属、农药残留等项目的检验。
4.2.2 根据《进出境水果安全风险监控计划》,对进境水果中农药残留、重金属及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安全风险项目实施监控,按要求抽取样品作一般监测和重点监测。
2.3 出具结果报告
根据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实验室应及时出具结果报告。如短时间内无法得出实验结论,应及时通知送检单位,并预告可能完成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实验室不能确认的有害生物,应及时送上一级实验室或上级主管部门认可的实验室鉴定。
对于无法鉴定到种的有害生物,应出具鉴定至最小分类地位的结果报告。
1. 结果评定与出证
1.1 检验检疫合格的
检验检疫未发现有害生物或可疑疫情的,安全卫生项目符合我国安全卫生要求的,准予进境,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凭单 5-1)。
1.2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5.2.1 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须实施除害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放行。
5.2.2 经检验检疫有以下情况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凭单4-2)。
1) 现场查验发现混装或夹带植物检疫证书上未列明的水果及其他货证不符的情况的;
现场查验发现包装箱上没有按规定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产地、果园、包装厂、处理设施名称或代码(有特殊要求的,参照本分章第3~17节进境水果植物检疫要求)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2) 发现土壤及枝、叶等植物残体(荔枝、龙眼和葡萄除外)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3) 有毒有害物质检出量超过中国相关安全卫生标准规定;
4) 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有检疫意义的有害生物,无有效检疫处理方法。
5.2.3 其他特殊处理要求,参照进境水果植物检疫要求(本分章第3~17节)。
5.2.4 需对外索赔的,出具相关检验检疫证书,如《植物检疫证书》(证书9-5)。
2. 检验检疫处理监管
对除害、销毁、转口或退运等检疫处理过程实施监督。必要时对除害、销毁过程进行拍照或录像。
2.1 检验检疫机构对在检验检疫期间水果暂时存放的场所实行核准制度。
2.2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有关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批准过境或转口的水果实施检疫监督。
2.3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进境水果的装卸、储存场所实施外来有害生物监测。
3. 信息上报
3.1 发现有害生物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及时按有关要求报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动植物检疫研究所。
3.2 发现重大疫情,或有毒有害物质情况严重的,除按7.1要求报送外,还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国家质检总局动植司报告。
4. 归档
4.1 文案归档
全部检验检疫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在整个检验检疫过程中形成的文案资料按以下类别进行整理归档:
1) 入境货物报检单及相关的检验检疫流程记录。
2) 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和证稿类的留存联:如入境货物通关单、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植物检疫证书等。
3) 检验检疫原始记录类:如现场检验检疫记录单、监管记录、实验室检验检疫报告等。
4) 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证明类证单:如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书等。
5) 贸易及运输类单证资料:如合同或信用证、发票、提/运单、装箱单、舱单等。
6) 货主声明或证明类单证:如代理报检委托书。
4.2 现场、实验室拍摄的图片、影像等资料,以及有害生物标本应妥善保存。
5. 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6) 国家质检总局第68号令《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7) 地中海实蝇检疫鉴定方法(GB发布/T 18084-2000)
8) 关于印发《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和饲料安全风险监控计划》的通知(国质检动〔2010〕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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