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进口废物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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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证审批

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负责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国家对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在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前,应当取得注册登记。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评审、批准、变更、延续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受理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装运前检验

   废物原料进境前,国外供货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者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以下简称装运前检验机构)申请装运前检验并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

入境口岸报检

一、报检范围:一类是禁止进口的废物;一类是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对国家禁止进口的废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从事此类废物的进口贸易以及其他经营活动、对可作为原料但必须严格限制进口的废物,国家制定了《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目录内的废物由国家环保局统一审批,由检验检疫机构实行强制性检验检疫。

二、申请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必须符合的条件

1. 申请可进口用作原料的废物作原料利用的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并具有利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的能力和相应的污染防治设备。

2. 申请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已被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或《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

3.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前,进口单位应事先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4.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装运前检验制度,到货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凭收货人提供的《装运前检验证书》受理报检。

5.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批准注册的,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报检申请。

6. 废旧物品到达口岸时,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接受检验检疫。

三、报检要求

1.入境可用作原料的废物到达口岸后货主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经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供货主办理通关放行手续。

2.品质检验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准予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品质检验证书对外进行索赔。

四、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报检应提供的单证

报检时应当提供《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外供货商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装运前检验证书》、废物原料进口许可证(检验检疫联)以及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等必要的纸质或者电子单证。

检验检疫

进口废物原料运抵口岸时,国内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接受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及检验检疫规程在入境口岸对进口废物原料实施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环保项目检验等项目的检验检疫。

出证放行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废物原料,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在备注项注明“上述货物经初步检验,未发现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物质”;对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和《检验检疫证书》。

 

备注:相关表格:报检时候不需要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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