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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埔检罚〔2017〕139号

2017-12-25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单位:黄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编号HP17090137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重庆韩节商贸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林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穗埔检罚〔2017139

案由: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出口商品冒充合格出口商品

违法的主要事实:2017928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外运仓码头对重庆韩节商贸有限公司申报的拟出口货物(装载集装箱箱号:ECMU8041913)进行现场开箱查验,发现集装箱内装载有涉嫌假冒“ADIDAS”商标、产地为“越南”的鞋子80箱(960双),货值14400.00元;涉嫌假冒“CONVERSE”商标、产地为“越南”的鞋子70箱(840双),货值12600.00元;涉嫌假冒“CLARKS”商标、产地为“意大利”的鞋子20箱(240双),货值7200.00元。总货值为人民币34200.00元(货值根据重庆韩节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确定)。经确认,重庆韩节商贸有限公司无法提供上述货物的品牌授权证明。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项“伪造商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的”及第十条第十三项“盗版复制或者假冒注册商标、专利的”,重庆韩节商贸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上述货物属假冒注册商标商品。重庆韩节商贸有限公司出口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证据有: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记录单、重庆韩节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销售合同、装箱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材料。
  重庆韩节商贸有限公司出口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3版)第三十五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重庆韩节商贸有限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重庆韩节商贸有限公司停止出口上述货物;2.按货值金额的50%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壹佰元整(¥17100)。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名称:黄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O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公开日期: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