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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埔检罚〔2017〕49号

2017-06-09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单位:黄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编号HP16070127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深圳市禾晟米业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洪泽荣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埔检罚〔201749

案由: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进口法检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未申请验证的进口商品

违法的主要事实:2016928,我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禾晟米业有限公司进口的两批次泰国碎白米的流向进行监管,发现深圳市禾晟米业有限公司在表明检验检疫合格的相关检验检疫证书签发前,擅自将上述两批次碎白米进行销售。具体情况如下: 一、两批次碎白米基本情况: 报检编号为442100116007369的进口碎白米(HS编码:1006401090)重量500000千克(货物名称:泰国碎白米;收货人:深圳市禾晟米业有限公司;发货人:AsiaGoldenRiceCO.,LTD.),货值147500美元。 报检编号为442100116007527的进口碎白米(HS编码:1006401090)重量500000千克(货物名称:泰国碎白米;收货人:深圳市禾晟米业有限公司;发货人:AsiaGoldenRiceCO.,LTD.),货值147500美元。 上述两批次碎白米共计1000吨,货值295000美元(折合人民币1917500元)。 “碎白米”在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2016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项下的代码为M.P.R(进口商品检验、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及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属进口法定检验检疫商品,应当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能进口。经深圳市禾晟米业有限公司申请,我局植检科分别于2016831日及201695日同意深圳市禾晟米业有限公司将两批次碎白米调离至指定备案仓库(仓库名称:佛山市南海广铁三眼桥粮食货场有限公司;仓库地址:佛山市南海区盐步河东建和村)。 二、检验检疫及监管情况: 报检号442100116007369的泰国碎白米于2016823日报检,831日由我局植检科工作人员完成现场抽样、送检。95日,黄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出具微生物类鉴定报告(编号:11201612302),922日,黄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理化类检验报告(编号:11201612305),929日,黄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出具品质类检验报告(编号:11201613378)。 报检号442100116007527的泰国碎白米于2016829日报检,95日由我局植检科工作人员完成现场抽样、送检。99日,黄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理化类检验报告(编号:11201612430),912日,黄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出具微生物类鉴定报告(编号:11201612427),929日,黄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检验检测中心出具品质类检验报告(编号:11201613379)。 2016年9月28,我局植检科工作人员对上述两批次碎白米的流向进行监管,发现只有10吨存放在指定仓库,其余990吨已经销售给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伟华酒饼有限公司。深圳市禾晟米业有限公司提交的销售记录显示,2016911日至920日,深圳市禾晟米业有限公司将990吨碎白米分八次出库运往佛山市南海区大沥伟华酒饼有限公司。深圳市禾晟米业有限公司在相关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出具前擅自将两批碎白米进行销售,未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与地点接受检验与监管,该行为属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法定检验检疫商品。根据深圳市禾晟米业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黄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收据以及深圳市禾晟米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等材料,深圳市禾晟米业有限公司在销售上述未经检验的进口法定检验检疫商品行为中并无违法所得。 深圳市禾晟米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的相关证据资料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入境货物报检单》、我局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我局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调离申请书、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深圳市禾晟米业有限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深圳市禾晟米业有限公司提交的销售记录复印件、深圳市禾晟米业有限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复印件、深圳市禾晟米业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黄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深圳增值税专用发票、深圳增值税普通发票、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收据等材料。
  深圳市禾晟米业有限公司销售未经检验的进口法定检验检疫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17414日向深圳市禾晟米业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圳市禾晟米业有限公司于2017417日提交了《申请减轻处罚报告》。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认为,部分申请理由成立。决定对深圳市禾晟米业有限公司按照原《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金额的50%进行处罚:罚款人民币肆万柒仟玖佰叁拾柒元伍角(¥47937.5)。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罚款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同时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5号)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名称:黄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O一七年六月六日

                            公开日期:二O一七年六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