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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穗埔检罚〔2017〕141号

2018-01-09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单位:黄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编号HP17100147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舟山李燕贸易有限公司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吴李燕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埔检罚〔2017141

案由: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出口商品冒充合格出口商品

违法的主要事实:

   201710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黄埔嘉利码头对舟山李燕贸易有限公司申报的拟出口货物(装载集装箱箱号:BMOU5795426)进行现场开箱查验,发现集装箱内装载有标示”MAKEINTURKEY”的洗发水960箱(11520瓶),涉嫌假冒产地。总货值为人民币32256.00元(货值根据舟山李燕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确定)。经核查,上述货物在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2017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的项下代码为N(出口商品检验),属于出口法定检验商品,应当报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口,舟山李燕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通关单,属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出口法检商品。经确认,舟山李燕贸易有限公司无法提供上述货物的产地证明材料。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三项“盗版复制或者假冒注册商标、专利的”,舟山李燕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上述货物属假冒伪劣商品。舟山李燕贸易有限公司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出口法检商品以及出口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证据有: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记录单、舟山李燕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销售合同、装箱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材料。
  舟山李燕贸易有限公司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出口法检商品以及出口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五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其中符合国家规定的免予检验条件的,由收货人或者发货人申请,经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2013版)第三十五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商品冒充合格进出口商品的,由商检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规定,,同时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5号)第三十条“合并处罚种类追究法律责任的,对于违法行为严重的,合并全部处罚种类;对于违法行为轻微的,选择部分或较轻的处罚种类。合并处罚种类,两个以上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都有罚款规定的,不累加罚款数额,应当选择使用罚款数额较大的条款。合并处罚时,如果涉及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对当事人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期限规定不同的,应当选择较长的期限。”之规定,我局决定对舟山李燕贸易有限公司实施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舟山李燕贸易有限公司停止出口上述货物;2.按货值金额的50%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壹佰贰拾捌元整(¥16128)。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5号)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名称:黄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公开日期:二O一八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