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入境货物申报办事指南 | ||
受理机构 | 黄埔检验检疫局检务科(办事处报检科) | |
服务对象 |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代理人 | |
申报范围 | (一)国家法律法规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 (二)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三)对外贸易合同规定须做检验检疫或鉴定的 | |
申报资格 | 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必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 |
申报时限 | 1、对入境货物, 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入境口岸、指定的或到达站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手续; 2、入境货物需对外索赔出证的,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向到货口岸或货物到达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应当在入境前30天报检; 4、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入境前15天报检; 5、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入境前7天报检; 6、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的应当在进境时报检; | |
申报地点 | 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2、大宗散装进口货物的鉴重及合同规定凭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品质、重量检验证书作为计算价格、结算货款的货物,应向口岸或到达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进口粮食、原糖、化肥、硫磺、矿砂等散装货物,按照国际贸易惯例,必须在目的口岸承载货物的船舱内或在卸货过程中,按有关规定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应在口岸报检; 4、进口化工原料和化工产品,分拨调运后,不易按原发货批号抽取代表性样品,应在口岸报检; 5、在国内转运过程中,容易造成水分挥发、散失或货物易腐易变的,应在口岸报检; 6、在卸货时,发现货物残损或短少时,必须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7、需要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器产品,以及在口岸开箱检验难以恢复包装的货物,可以向收、用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8、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 9、进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需由进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到指定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 10、运输工具,须在口岸报检; | |
申报依据 | 2000年第16号令《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 |
申报流程 | 报检单位通过企业平台发送电子数据到检验检疫平台后,报检员带齐相关报检资料到报检大厅办理报检手续,经工作人员审核相关资料,符合要求受理报检,计收相关检验检疫费用,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 |
申报所需单证 | 入境货物报检单、报检委托书(代理单位需提供)、提单、发票、装箱单、合同等相关资料,实施检疫审批和强制性认证的应提交有关证明文件,并在报检单上注明文号。详见报检规定。 | |
联系人 | 董爱平 | |
联系电话 | 020-82092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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