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名称 | 进口木材检验监管 |
受理机构 | 黄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服务对象 | 进口木材商品贸易、代理和加工利用企业 |
申报范围 | 进口原木、粗枋、板材等木材原料。 |
报检条件 和材料 | 1.进货主或其代理人报检时应提供入境货物报检单、贸易合同或信用证、发票、提单或装箱单、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书、发货检验码单等单证。带树皮原木未在输出前进行有效除害处理的,应当提供在航行途中或在锚地进行有效除害处理的报告。 2.按有关规定审核报检单证的完整性、有效性和一致性。重点审核植物检疫证书以及合同中的数量、品质、规格要求、检验标准、扣尺要求等。 3.原木植物检疫证书审核:进境原木不带树皮的,应审核证书中有无相应声明;带有树皮的,应审核证书中有无注明除害处理方法、使用的药剂及剂量、处理时间和温度。 4.经审核,符合报检规定的,接受报检;不符合报检规定的,不予受理。 备注:具体报检程序可询问黄埔局检务科:82092179 |
检验检疫流程 | 1、货物在报关前办理报检手续,并提供相关单证,报检单证为一式两份。 2、将进口木材报检单证一式两份递交至植检科木材组进行单证审核,并由木材组制定对该批次货物的检验要求,审单完成后将单证原件交至货物所在码头查验科,副本留在木材组。 3、施检部门接到报检单证后受理报检人预约检验,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获取货物存放、配载和装卸等情况,并制定施检方案。 4、检验人员按照施检方案开展树种鉴定和材积鉴定、取样、制样等检验工作。 5、检测报告出来后,施检部门根据品质检测和数量鉴定情况拟制检验证稿。 6、进口木材的品质检验鉴定结果、材积检验鉴定结果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标准的,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7、进口木材的品质检验鉴定结果、材积检验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国家强制标准的出具《检验证书》,报检人可根据《检验证书》办理退运或改单重报。 8、收货人或代理人向检务部门领取检验证书或检验检疫证明。 |
联系人 | 黄埔局各码头监管科室、木材检验小组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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