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单位:黄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编号:HP17100147
被处罚单位名称(自然人姓名):舟山李燕贸易有限公司 |
被处罚单位法定代表人姓名:吴李燕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穗埔检罚〔2017〕141号 |
案由: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出口商品冒充合格出口商品 |
违法的主要事实: 2017年10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黄埔嘉利码头对舟山李燕贸易有限公司申报的拟出口货物(装载集装箱箱号:BMOU5795426)进行现场开箱查验,发现集装箱内装载有标示”MAKEINTURKEY”的洗发水960箱(11520瓶),涉嫌假冒产地。总货值为人民币32256.00元(货值根据舟山李燕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确定)。经核查,上述货物在国家质检总局颁布实施的2017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的项下代码为N(出口商品检验),属于出口法定检验商品,应当报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口,舟山李燕贸易有限公司未能提供相应的通关单,属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出口法检商品。经确认,舟山李燕贸易有限公司无法提供上述货物的产地证明材料。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三项“盗版复制或者假冒注册商标、专利的”,舟山李燕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上述货物属假冒伪劣商品。舟山李燕贸易有限公司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出口法检商品以及出口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证据有: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记录单、舟山李燕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发票、销售合同、装箱单、情况说明、营业执照等材料。 |
行政处罚决定的种类:罚款、责令改正 |
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06年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5号)第三十条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机关名称:黄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公开日期:二O一八年一月八日
版权所有:黄埔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信息中心
地址:广州开发区创业路17号 邮政编码:510730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3017号
粤ICP备09075336号
网站标识:bm31210002 网站地图